发布时间:201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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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公正、公开、公平”的竞赛原则,保证2012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化工生产技术”竞赛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须知。
一、参赛队须知
1.参赛队名称统一使用规定地区的院校名称,不接受跨校组队报名。
2. 参赛队选手在报名获得确认后,原则上不再更换,如筹备过程中,选手因故不能参赛,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需出具书面说明并按相关参赛选手资格补充人员并接受审核;竞赛开始后,参赛队不得更换参赛选手,若有参赛队员缺席,则视为自动放弃竞赛团体名次排名。
3.参赛队对大赛组委会以后发布的所有文件都要仔细阅读,确切了解大赛时间安排、评判细节等,以保证顺利参加大赛。
4. 参赛队按照大赛赛程安排,凭大赛组委会颁发的参赛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竞赛及相关活动。
5.参赛队将通过抽签决定比赛场地和比赛顺序。
6.对于本规则没有规定的行为,裁判组有权做出裁决。在有争议的情况下,裁判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任何媒体资料都不做参考。
7.本竞赛项目的解释权归大赛组委会。
二、领队和指导老师须知
1.做好赛前抽签工作,确认比赛出场顺序,协助大赛承办方组织好本单位比赛选手的各项赛事相关事宜。
2.做好本单位比赛选手的业务辅导、心理疏导和思想引导工作,对参赛选手及比赛过程报以平和、包容的心态;同共维护竞赛秩序。
3.自觉遵守竞赛规则,尊重和支持裁判工作,不随意进入比赛现场及其他禁止入内的区域,确保比赛进程的公平、公正、顺畅、高效。
4.当本单位参赛选手对比赛进程中出现异常或疑问,应及时了解情况,客观做出判断,并做好选手的安抚工作,经内部进行协商,认为有必要时可在规定时限内向大赛仲裁委员会反映情况或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三、比赛选手须知
1.参赛选手报到后,凭身份证领取参赛证,并核实选手参赛资格。参赛证为选手参赛的凭据。3名参赛选手一经确认,中途不得任意更换,否则以作弊论处,其所在参赛队不得参与团体奖项的排名,其个人不得参与个人名次排名。
2.参赛选手应持参赛有效证件,按竞赛顺序、项目场次和竞赛时间,提前30分钟到各考核项目指定地点接受检录、抽签决定竞赛装置号、机位号等。
3.检录后的选手,应在工作人员的引进下,提前15分钟到达竞赛现场,从竞赛计时开始,选手未到即取消该项目的参赛资格。
4.参赛选手进入赛场,应佩戴参赛证,并根据竞赛项目要求统一着装,做到衣着整洁,符合安全生产及竞赛要求。
5.参赛选手应认真阅读各项目竞赛操作须知,自觉遵守赛场纪律,按竞赛规则、项目与赛场要求进行竞赛,不得携带任何书面或电子资料、U盘、手机等电子或通讯设备进入赛场,不得有任何舞弊行为,否则视情节轻重执行赛场纪律。
6.竞赛期间,竞赛选手应服从裁判评判,若对裁判评分产生异议,不得与裁判争执、顶撞,但可于规定时限内由领队向竞赛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由竞赛促裁委员会调查核实并处理。
7.参加技能操作竞赛的选手如提前完成作业,选手应在指定的区域等待,经裁判同意方可离开考场。
8.竞赛过程中如因竞赛设备或检测仪器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裁判,不得私自处理,否则取消本场次比赛资格。
9.比赛时,替补队员不得进入比赛现场参与比赛。
四、赛场管理须知
1.竞赛现场设现场裁判组,负责监督检查参赛队安全有序竞赛。如遇疑问或争议,须请示裁判长,裁判长的决定为现场最终裁定。
2.裁判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有组队参加竞赛的院校,其教师不得参加裁判工作。
3.参赛队进入赛场,裁判员及赛场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审查允许带入赛场的物品,经审查后如发现不允许带入赛场的物品,交由参赛队随行人员保管,赛场不提供保管服务。
4.竞赛期间,未经竞赛执委会允许,竞赛工作人员与裁判等任何相关人员均不得泄露或提供竞赛选手的个人信息、登录密码和竞赛情况。
5.竞赛成绩单及有关资料的管理,实行交接责任制。所有竞赛项目的各场次、工位以及选手竞赛成绩,由各项目裁判长汇集、计算、签字后,直接交给成绩登记统计负责人,双方签字办理交接手续。
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参赛队,经裁判组裁定后取消其比赛资格:
(1)不服从裁判、工作人员、扰乱赛场秩序、干扰其他参赛队比赛情况,裁判组应提出警告。累计警告2次或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竞赛中止的,经裁判长裁定后中止比赛,并取消参赛资格和竞赛成绩。
(2)竞赛过程中,产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有产生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经裁判员提示无效的,裁判员可停止其比赛,并取消参赛资格和竞赛成绩。
(3)竞赛过程中,出现赛项规程所规定的取消比赛资格的行为,裁判员可停止其比赛,并取消参赛资格和竞赛成绩。